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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jjb测速    发布时间:2024-01-17 13:30:10

  原标题: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构建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运行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实现病死畜禽立即处理、清洁环保、合理规划利用的目标。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福泉市牛场镇罗尾塘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作为承担全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试点的经营主体,可根据其解决能力、辐射范围等因素配备专用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在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负责到收集点收集辐射区内的病死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步做好消毒灭源工作。今后,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及病死畜禽的处理需求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处理中心的建设数量和密度。

  2.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地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加快配套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配备冷库等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收集暂存点、暂存冷库由处理中心负责按标准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处理中心做好选址工作,使用方负责管理和维护。2023年底,全州形成完整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各环节的科学有效监管。

  3.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各县(市)人民政府与处理中心签订《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及无害化处理委托服务协议》,项目覆盖范围内的病死畜禽,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委托处理中心采用化制等先进工艺进行集中处理。

  1.查验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病死畜禽审核确认工作,明确监督人员及负责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养殖场(户)等责任主体通过拨打处理中心收集报收电话报案,收到报案后,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收集员负责病死畜禽现场查验,乡镇监督员负责审核确认,发现有病死畜禽出现批量死亡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屠宰场的病死畜禽由驻场官方兽医确认。

  2.收集转运。养殖场(户)委托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的,经乡镇监督员审核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病的,由处理中心收集员负责收集至集中暂存点或转运至处理中心;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实行点对点收集转运,防止动物疫病交叉感染和传播。病死畜禽转运车辆,跨县域、跨市(州)行政区域收集转运的,宜按照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的路线直接转运至处理中心,不宜在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当及时清洗整理、消毒,并对病死畜禽重新包装、消毒后再继续运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州农业农村局、福泉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跨县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状况,落实监管责任。

  3.集中处理。处理中心逐车核对入场车辆转运交接记录,核查病死畜禽数量,规范填写接收记录,立即处理病死畜禽,并依照国家规定上传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暂不能立即处理的,入库暂存冷藏,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处理中心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有关的资料,签订销售合同。对于死胎、木乃伊胎、流产物不作为上报数量,由处理中心一并收集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做好台账管理。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该依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自2024年起,全州在依法前提下逐步取消深埋、化尸窖、堆肥等落后解决方法,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不污染自然环境。对于少部分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现场考察确认后,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要求规范自行处理,并按国家规定在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上完成信息填报、审核工作。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确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集、登记、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处理产物存放、销售等管理制度。

  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黔南州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按每头80元予以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68元,州级财政承担6元、县级财政承担6元。集中处理的,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州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兑现给处理中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处理中心和当地政府进行结算;自行处理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各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负责结算兑现给处理者。

  2.屠宰环节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各县(市)统筹本级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财力转移支付补助屠宰企业;屠宰企业按照委托处理协议,将无害化处理费用自行支付给处理中心。

  3.养殖环节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在国家、省级尚未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之前,病死生猪除外的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相关县(市)或养殖场自行与处理中心商议决定;暂时无法确认归属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处理中心商议决定。

  4.其他环节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费。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经营、运送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5.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费用。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及产品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县(市)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与无害化处理中心商议决定。

  全州无害化处理数据依照国家规定进入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州、县无害化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下级机构的数据来进行管理;乡镇监督员负责审核收集单、处理单,对收集员的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辖区内养殖户和收集员信息来管理维护;收集员作为病死畜禽收集的一线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病死畜禽的收集、拍照取证和信息填报工作;福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处理中心的处理单进行审核。自2023年起,各县(市)无害化处理数据以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为准,严格实行养殖场(户)及畜禽屠宰场报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产物销售记录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各县(市)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全面衔接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州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金融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无害化处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方案。

  (二)强化责任分工。州委网信办负责病死畜禽的网络舆论情况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网上相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项目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侦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无害化处理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的要求,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用地等相关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环保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净化处理达标排放,杜绝二次污染,以及查处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运载畜禽车辆经过公路收费站或托运、承运留下的信息,负责及时核实、确定违法丢弃病死畜禽的当事人,并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病死畜禽弃置水域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审核上报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项目建设涉林地使用相关事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衔接;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并且开展风险评估,定期对处理中心、集中暂存点、暂存冷库和运输车辆开展病原学监测,督促指导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同时,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骗保、非法销售、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对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设施设备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不符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无害化解决方法,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广泛张贴标语、印发明白纸,积极宣传告知病死畜禽“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

  (五)强化资金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财政部门依据需要,在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县(市)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强化信息报告。处理中心每月以县为单位,将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反馈给相关县(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并盖章;每年1月20日前向黔南州及福泉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消毒等情况;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对辖区内上一年度病死畜禽自行处理情况做统计、汇总、审核后报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全州的病死畜禽处理情况做一次综合统计与评估,同时抄送州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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